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籍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03-1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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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推动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就业、生活提供便利,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内地(大陆)的经济社会发展,经市管理中心研究,现就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籍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港澳台籍职工缴存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籍职工,可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代替 “身份证”作为开户所需身份证明材料,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均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相同的政策规定。
二、同等享有使用权利
港澳台籍缴存职工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办理异地转移接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具体办理时应根据不同业务需要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提供《通行证》作为身份证明材料。
(二)婚姻证明材料
港澳籍职工应提供在港澳地区登记的婚姻证明或未婚证明。台湾籍职工则由台湾公证机构对其婚姻证明或未婚证明作出公证,并将公证书副本通过海基会寄送福建省公证协会进行查证后,提交该公证书正本、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出具的确认该公证书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比对一致的证明。
港澳台籍职工未婚的还需在受理时面签在境内无婚姻登记的《未婚声明书》。
港澳台籍职工在境内办理婚姻登记的只需提供《结婚证》。
(三)授权委托备用联系人
为方便联系港澳台籍职工,提醒其按时足额还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及职工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港澳台籍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面签《授权委托书》,委托一名我市本地亲友作为其离境期间的备用联系人。
授权委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是由港澳台籍职工和受托人共同至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信贷经办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并经见证签名的贷款经办人员书面确认;二是受托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证明受托人确实为我市常住居民。三是公积金贷款经办人员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贷款初审意见“备注栏”中录入备用联系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后作为贷款附件归档保存。
(四)其他材料
一、支持港澳台籍职工缴存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籍职工,可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代替 “身份证”作为开户所需身份证明材料,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均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相同的政策规定。
二、同等享有使用权利
港澳台籍缴存职工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办理异地转移接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具体办理时应根据不同业务需要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提供《通行证》作为身份证明材料。
(二)婚姻证明材料
港澳籍职工应提供在港澳地区登记的婚姻证明或未婚证明。台湾籍职工则由台湾公证机构对其婚姻证明或未婚证明作出公证,并将公证书副本通过海基会寄送福建省公证协会进行查证后,提交该公证书正本、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出具的确认该公证书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比对一致的证明。
港澳台籍职工未婚的还需在受理时面签在境内无婚姻登记的《未婚声明书》。
港澳台籍职工在境内办理婚姻登记的只需提供《结婚证》。
(三)授权委托备用联系人
为方便联系港澳台籍职工,提醒其按时足额还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及职工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港澳台籍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面签《授权委托书》,委托一名我市本地亲友作为其离境期间的备用联系人。
授权委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是由港澳台籍职工和受托人共同至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信贷经办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并经见证签名的贷款经办人员书面确认;二是受托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证明受托人确实为我市常住居民。三是公积金贷款经办人员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贷款初审意见“备注栏”中录入备用联系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后作为贷款附件归档保存。
(四)其他材料
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材料要求均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
《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籍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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