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2013年新版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实施意见修订说明
时间:2014-01-01 11:14 浏览量: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泉政文〔2008〕14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08年7月16日经市政府第2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其配套实施办法《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实施意见》(泉政办〔2008〕20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08年8月25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印发,并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意见施行以来,对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服务、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职工住房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和变化,国家、省上又先后出台了多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业务规定,我市原制定的《管理规定》及配套实施意见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政府令2010年第107号)第十五条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的规定,为明确和统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监督标准,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服务水平,需对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后重新公布,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2011〕2号)

3.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2012〕16号)

4.省住建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2012〕18号)。

二、修订过程

2013年2月,我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对泉政办〔2008〕208号文件逐条进行研究提出修订意见,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后形成《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3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将修订稿发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共20家机构征求意见。其中13个机构反馈无意见,7个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13条。我管理中心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修订稿呈审稿。6月8日修订稿呈审稿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后的归集管理实施意见共27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原规定第五条中的“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为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内容整合到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的表述中。

2.细化违规处罚规定。根据闽建〔2011〕2号文件在第二十四条中按不同违规情况明确规定了“1万元、3万元、5万元罚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种不同处罚裁量基准。

(二)修订后的提取管理实施意见共12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拓宽提取使用范围,进一步规范提取证明材料。在第三条中增加第(四)点“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增加第(十一)点“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在第四条第(二)点中增加“偿还商业性二手房按揭贷款”、“报账制提取还贷方式”等新的提取情形。同时,对死亡、购买及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租赁住房、发生特殊病种、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偿还公积金或商业性一手房按揭贷款等情形下的提取要件作进一步的规范和简化,便于职工办理相关业务。

2.完善办理时限及复审时限规定。根据闽建〔2012〕16号文件,修改第七条办理时限,增加第八条复审时限内容。

3.完善骗取、套取、违规办理提取业务的责任追究规定。根据闽建〔2012〕16号文件,增加第九条“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第十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提取业务”时的责任追究内容。

(三)修订后的贷款管理实施意见共38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规定。根据闽建〔2012〕18号文件,完善第八条贷款额度测算依据,并明确借款申请人还贷收入比控制在50%以内。

2.规范贷款申请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第十二条中对未婚、丧偶、离婚的不同情形明确应提供的具体证明材料。同时增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两项重要证明材料。

3.明确公积金贷款应实行面签制度。增加第十七条内容。

4.完善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的规定。在第二十条中增加贷款期限在1年内的还款方式。

5.明确须采取债权保护的情况及应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闽建〔2012〕18号文件,增加第二十四条“债权保护情况”及第二十五条“债权保护措施”内容。

6.明确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机制和资金应急机制。根据闽建〔2012〕18号文件,在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中增加逾期贷款处置、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的内容。

7.完善骗取公积金贷款、违规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责任追究规定。根据闽建〔2012〕18号文件,增加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第三十二条“贷款后恶意停缴”、第三十三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第三十四条“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办理贷款业务”时的责任追究内容。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月1日   

 

2013年新版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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