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委托逐月提取冲房租
时间:2024-08-29 10:59 浏览量:

  1. 事项名称:职工申请委托逐月提取冲房租

  2. 事项类别:行政权力其他

  3.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第六款、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第一条——第三条

  4.受理机构: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

  5.审批机构: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

  6. 申请条件:

  (1)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申请人及配偶在申请人缴存所在区域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4)申请人及配偶在泉州市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一类银行储蓄卡原件

  (3)婚姻状况证明及关系证明原件

  (4)生育多孩的材料原件(符合多孩家庭政策的提供)

  8.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审批(办结)(即时办结)

  9.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10.发放证照情况:无

  11.表格下载:无需填写表格

  12.填表示例:无

  13.投诉电话:0595-22179303

  14.咨询渠道:0595-12329

  15. 办公时间和地址:全年除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各管理部服务大厅地址:

  市区管理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C栋

  洛江区管理部:洛江区安吉路建行二楼

  泉港区管理部:泉港区南山南路西侧亿达.天阶(天玺)泉港建行一楼

  晋江市管理部:晋江青阳迎宾路169号建行大楼十五楼

  石狮市管理部:石狮市八七路1083号建行滨海支行二楼

  南安市管理部:南安市普莲路432号建行二楼

  惠安县管理部:惠安县世纪大道广海新景城二层建行二楼

  安溪县管理部: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1068号建行二楼

  永春县管理部:永春县环城路6号建行大厦六楼

  德化县管理部:德化县西门翰林府邸6号楼建行二楼

  台商投资区管理部:台商投资区杏秀路三鑫花园建行二楼

  16.乘车路线:

  市区管理部:可乘坐14、39、X3、k1、k8、K606、微1路至“政务服务中心(府东路北段)站”后步行约100米到东海大厦C栋一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

  洛江区管理部:可乘坐K702、K2、34、45路、K307、305路公交车到洛江交通局站步行约100多米到洛江建行二楼

  泉港区管理部:可乘坐1、2、6、7、8、9路车到南山南路泉港区邮政局站下车,向南走920米亿达.天阶(天玺)泉港建行一楼公积金中心

  晋江市管理部:可乘坐11、16、17路公交车到世纪豪园站至建行乘电梯上15楼;或乘坐2、5、9、10、14、18、19、22、31路公交车到青阳派出所站步行约100米至建行乘电梯上15楼

  石狮市管理部:可乘坐T05路、C10路、T18路、老干2路公交车到石狮市八七路和冠大厦站步行约100米到石狮建行滨海支行二楼

  南安市管理部:可乘坐1、3B、3C、4、116、19、20路公交车到电信大厦站或邮电新村站步行约250米到南安建行二楼;或乘坐12、106、126路公交车到建行站步行约10米到南安建行二楼

  惠安县管理部:可乘坐5路、7路、12路到达“体育馆”站下车即可看到惠安建行总行,步行至建行二楼到达惠安县管理部

  安溪县管理部:可乘坐4路公交车到蓝溪国际站下车,步行约10米到安溪建行二楼

  永春县管理部:可乘坐1、3、7路公交车到侨联站至建行乘电梯上6楼;或乘坐2、6路公交车到八角亭站步行约100米至建行乘电梯上6楼。

  德化县管理部:可乘坐2、8路公交车到西门站步行约100米到德化建行二楼;或乘坐1、3、7公交车到西门车站步行过鸣凤桥到德化建行二楼。

  台商投资区管理部:可乘坐K501、K508、702、707路公交车至泉州台商投资区站步行约100米到台商投资区建行二楼

  17. 注意事项:禁止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1)逐月冲房租业务必须由本人申请,他人不能代办。

  (2)办理逐月冲房租业务时,申请人需授权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申请人及配偶,在申请人缴存所在区域的房产信息。

  (3)逐月冲房租业务,当月申办,次月生效。生效后,每月20日以转账的方式将约定金额划入申请人“逐月冲房租”约定账户,且划款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0元。

  (4)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申请人签约银行卡状态异常,逐月冲房租业务将暂停划拨。

  (5)申请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人缴存所在区域有自住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公租房系统的信息发生变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或转移至其他中心,逐月冲房租业务将自动终止。

  (6)申请人申请终止逐月冲房租业务的,于每月19日前申请的,当月生效;每月20日为划款日,不能申请停冲业务;21日之后申请停冲的,次月生效。

  (7)逐月冲房租业务终止后,若再申请,需重新签订《泉州市住房公积金逐月冲房租协议书》。

  (8)生育多孩家庭办理逐月冲房租业务,需到公积金窗口办理。

  (9)逐月冲房租业务与逐月冲还贷业务、逐月冲还商贷业务不可同时办理

  (10)已办理逐月冲房租业务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逐月提取期间不得以其他原因提取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18.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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