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泉政文〔2008〕14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08年7月16日经市政府第2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施行以来,对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服务、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职工住房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和变化,国家、省上又先后出台了多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业务规定,我市原制定的《管理规定》及配套实施意见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政府令2010年第107号)第十五条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的规定,为明确和统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监督标准,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服务水平,需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后重新公布,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2012〕16号)
3.省住建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2012〕18号)。
二、修订过程
2013年2月,我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对泉政文〔2008〕145号文件逐条进行研究提出修订意见,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后形成《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3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将修订稿发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共20家机构征求意见。其中17个机构反馈无意见,3个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4条。我管理中心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修订稿呈审稿。6月8日修订稿呈审稿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共50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原规定第八条中的“个体工商户”的内容整合到第二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的表述中。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9年4月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第二条关于单位性质的表述按实际情况修改为“直属泉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拓宽原第十九条提取使用范围,重新梳理后形成修订稿的第十八条。第(八)点增加“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第(十)点增加“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增加第(十一)点“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内容,同时将第(十二)点修改为:“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4.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配套商业性贷款的相关要素应保持一致。第二十六增加“配套商业性贷款的贷款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均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同”。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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