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异地转移接续业务通知的起草说明
时间:2017-07-05 11:18 浏览量:

一、《通知》起草背景和过程

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频繁。2014年,住建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但仍存在办理要件不一、资金划拨不畅、信息真实性难以确认等问题,影响业务正常办理。2015年,住建部要求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同年11月,监管司委托天津中心牵头开展转移接续课题研究。

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任务涉及我部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9月底前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监管司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组织力量到河南、广东、湖北、四川、甘肃、上海、宁夏、江苏、浙江、重庆等10省(区、市)共19个城市实地调研,并与40多个中心座谈,了解地方转移接续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缴存职工和地方中心的诉求,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在调研基础上,监管司组织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规范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启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工作。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分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附件为《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通知》正文部分,界定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范围;明确了信息和职工账户资金转出、转入方式;规定了转入地中心和转出地中心在业务受理、资料审核、信息传递和资金划拨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对中心在规范透明服务、提升信息化水平和加强协调配合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要求省(区)住建厅强化指导和监督检查。

《规程》明确了业务办理的三个重要环节,包括申请受理、信息与资金转出以及信息接受与资金转入;规定了每个环节业务办理的具体步骤、要件、操作方式和时限要求;统一了业务办理所需的表证单书,包括申请表、委托书、联系函和信息表等。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由转入地中心统一受理业务申请问题。

《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申请由转入地中心受理,主要考虑:职工正式办理转移接续业务的前提是已在转入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此时职工已在转入地正常工作,由转入地中心受理申请,可避免职工返回原工作地递送材料。同时,转入地中心掌握职工在转入地的缴存情况、接收资金的账户等信息,由其向转出地中心发送相关信息、发起业务,在业务流程上比较顺畅。

(二)关于业务办理所需要件和信息问题。

《通知》要求的业务办理要件和信息,与目前各地中心实际所要求的相比有很大简化,主要考虑:平台的建立解决了中心之间的互信问题,转入地中心和转出地中心,分别对职工在两地缴存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无需职工提供大量证明情况真实性的材料。中心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需对方中心提供更为详细信息的,可通过平台留言功能联系获取。

(三)关于批量办理业务问题。

在调研和《通知》起草过程中,有部分中心提到单位批量办理转移接续的问题。《通知》允许单位经办人受职工委托,集中为多名职工办理业务申请,但审核环节与个人业务办理基本相同,主要考虑:异地转移接续本质上还是个人业务,每个职工的具体情况不同,即使是单位经办人集中提出申请,中心仍要对职工情况进行逐一审核,以确保信息和资金转移的准确及时,维护职工个人权益。

(四)关于平台建设问题。

平台的建设依托建设银行金融专线,监管司统一组织开发相应的软件和数据接口。平台通过接口可与中心业务系统直连,暂不具备直连条件的,中心可通过转移接续平台WEB端录入信息并发送至平台。平台最终将连接住房公积金银行实时结算系统,实现资金与信息同步转移,暂未连接的,资金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移。目前,绝大多数中心已与建设银行金融专线连接,对尚未连接的中心,监管司将会同建设银行总行抓紧部署连接。

(五)关于信息与资金匹配问题。

在实践中,因信息与资金转移不同步,转入地中心难以将收到的信息与资金进行匹配,影响资金及时计入职工账户。已连接住房公积金银行实时结算系统的中心,信息和资金基本能够实现同步转移。未连接实时结算系统的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时,应在转账信息中注明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以确保信息与资金一一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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