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2024-08-13
一、政策背景及目标
为更有效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业务办理便利度,更好支持缴存职工住房安居,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缴存职工住房安居的通知》(闽建金〔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及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二、政策要点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政策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此次政策调整降低了贷款申请门槛,缩短了职工尤其是建缴住房公积金时间不长的新市民、青年人的贷款等待期,有利于职工家庭更灵活机动地安排购房融资计划。
(二)取消异地贷款户籍地限制。异地缴存职工在泉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本地缴存职工同等权益,无需再提供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证明。
户籍限制取消后,异地缴存职工符合连续缴存时间要求等同等贷款条件的,可与本地职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无需再提供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证明,既有利于在异地工作和缴存公积金、但户籍未迁回我市的“老泉州人”回乡购房,也有利于准备来我市定居、同时保留原外市户籍关系的“新泉州人”在我市购房安居。
(三)优化军人贷款额度认定办法。借款申请人配偶属于在军队缴存公积金的现役军人,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含)以上,按照双职工政策计算其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
在军队缴存公积金的现役军人,符合我市缴存职工相同的贷款准入条件,即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含)后,可按双职工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进一步减轻了军人家庭的购房还贷款压力,减少了贷款利息支出。
(四)拓宽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范围。凡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进一步减轻职工支付首付款资金压力。
在2022年出台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政策的基础上,将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扩展至保障性住房、二手房,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减轻更多购房职工家庭资金压力。
(五)健全提取审核机制。职工与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他人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为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此次政策调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了对于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消费行为真实性的审核机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持有不满6个月的,职工应提交与共有产权人之间的婚姻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所购房产已办理住房按揭类贷款的借款合同。
(六)简化死亡提取手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资金,应提交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取资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储蓄账户。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名下银行储蓄账户的,或提取金额小于一万元(含)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申请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为职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以及承诺书,免于提交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此项政策简化了死亡提取手续,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名下银行储蓄账户的,或提取金额小于一万元(含)转入第一顺序继承申请人名下银行储蓄账户(需现场签署小额提取承诺书)的,可采取简易程序,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节省了公证手续费用,简化了办理流程,节约了办理时间。
三、政策期限范围
本次支持政策从2024年8月12日起执行,长期有效。
四、咨询电话
拨打12329详细咨询。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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