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407-0701-2024-00004
    • 备注/文号:泉公积金函〔202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10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21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1-05-10 12:19
       泉公积金函〔2021〕3 号

      答答复类型:A 类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21 号建议的答复函

    黄景生代表:

      市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优化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建议》(第1321 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省市关于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的相关工作要求,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业务流程和材料进行再压缩再简化,先后制订了简化离退休提取证明材料、取消提取还商贷证明材料的时效限制、精简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材料、精简二手房贷款材料等多项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方便缴存职工高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290号)规定,职工在签订《住房借款合同》后,还款每满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每满12 个月是指两次提取时间(而非该笔贷款的还款清单上最后一个还款日与下一次提取日之间的间隔)应对月对日间隔满一年。

      近年来,我中心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积极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住房需求。但截至2020 年底,我市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含贴息贷款)已高达116.07%。住建部、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多次发文要求我市出台新的调控政策,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工作。为应对资金流动性不足问题,我市已先后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应急融资、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简称“公转商”)等方式来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提取间隔期限,主要目的是使资金能形成一定程度沉淀,也是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更持续稳定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机制作用的有效措施。

      客户在实际办理中,由于各种原因,在贷款还款满一年之后延迟一定时间甚至几个月方办理提取还贷业务是正常的。只是可能对提取间隔时间的误解,客户以上次提取还款截止月份计算间隔已满一年,但提取间隔时间尚未满一年时,便再次前往办理提取还贷业务,出现“时间差”问题。

      为避免职工在未满足提取条件时提前申请办理业务,减少往返奔波的麻烦。我们将采纳您的建议,对于距满足提取间隔时间不长的提取申请,我们将结合实际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采用先委托后办理的做法,让客户“最多跑一趟”。

      今后,我们将加强对窗口经办人员、前台咨询人员及12329 热线人员的培训,在缴存职工咨询相关业务时加强对相关概念的阐述和提醒,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水平,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分管领导:林琳

      联 系 人:周育荃

      联系电话:22198081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 年5 月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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