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407-0600-2024-00013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08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依据 | 程序 | 裁量基准 |
| 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行政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处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轻微: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含)以下的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一般: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含)以下的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严重:①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②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③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④单位在管理中心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妨碍公务行为的;⑤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万元罚款。 |
| 2 |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处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轻微: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含)以下的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一般: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含)以下的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严重:①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②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③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④单位在管理中心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妨碍公务行为的;⑤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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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2020000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