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理部、本中心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委“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影响,稳定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2〕1号)、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泉金管〔202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中心研究,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凡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房、限价房以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可提取至账户余额保留百元,但不得超过该住房总房款。
三、办理程序
(一)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作为财力辅助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市管理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即刻办理,并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提取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供市管理中心核实办理:
(一)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购房职工身份证原件;
(三)提取配偶、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合法关系证明原件、配偶、直系血亲身份证原件。
五、其他规定
(一)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
(二)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购房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办理还贷提取。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同步向市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实施细则自5月10日起执行。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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