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普惠性功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积金服务标准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3〕3号)和《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泉政文〔2013〕30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本办法施行后新申请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办理缴存业务,在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单位账户按原缴存方式办理。
第三条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年满 18 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个月(含)以上的。
第五条 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纳入管理中心开设的集中托管账户统一管理,与管理中心签订《泉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托收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本人一类储蓄银行卡;
3.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在我市正常缴存满1个月(含)以上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存明细原件。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1—25日之间由管理中心根据托收协议委托银行从灵活就业人员约定银行卡账户中划扣,并将相应的款项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如遇扣划时间调整,以管理中心公布为准。当月25日前开户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25日及之后开户的,次月起缴存。
每月1—25日之间由于约定银行卡金额不足无法足额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不进行划扣,之后也不再进行补划扣,当月视同断缴。连续3个月断缴的,账户自动封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断缴的,可按规定申请账户启封并进行补缴,补缴金额按断缴月份原应缴存的金额核定,补缴月份原则上不纳入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第七条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尚未销户,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自愿缴存,同时将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转移合并至自愿缴存账户管理。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转移合并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后,自销户之日起满12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认定,但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缴存协议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连续正常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时限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借款人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贷款利息,贷款银行按商业住房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利息差额由管理中心支付,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夫妻双方,如有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选择一方作为主借款人,主借款人如为灵活就业自愿缴存人员的,应当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主借款人如为单位缴存职工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后,应当继续履行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且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的缴存基数。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后,累计断缴6个月及以上(已补缴的不纳入计算累计断缴)的,贷款银行可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按同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息,管理中心不再对其进行贴息。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以虚假、伪造的信息或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12号)附件《关于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若干处理规定》以及我市有关缴存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规定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泉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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