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5-09-02 11:40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5〕12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大力提振消费,助力城市更新改造,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业务申请材料

  为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非税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不再需要提供经社保管理中心批准缓交养老和失业保险的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财务审计报告。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依法依规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纳入泉州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在验收合格取得新电梯使用登记证一年内,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业主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电梯更新改造中实际分摊的自筹资金(扣除政府补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与业主合法关系证明、电梯更新改造合同、分户实际出资明细表、不动产权证、更新改造后的电梯使用登记证,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申请人个人银行储蓄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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