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是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文件精神的具体实施办法,旨在通过简化办理要件、缩短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为港澳台籍职工提供同等、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促进港澳台职工更好地融入内地(大陆)的经济社会发展,让港澳台籍引进人才“引得进、留得住、过得好”。本次新政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缴存范围。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应为在我市就业的在岗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足额为港澳台籍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促进港澳台同胞在就业地实现安居。
二、突出享有同等待遇。港澳台籍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提取、贷款、账户转移等方面与内地(大陆)职工享受完全一致的待遇。
三、细化材料说明。考虑到港澳台籍职工在婚姻登记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通知针对港澳籍和台籍职工的不同情况详细说明了其婚姻状况文书的提供方式,方便职工提前备妥证明材料,高效办理提取、贷款、抵押登记等业务。
四、设置温馨提示服务。为避免港澳台籍职工离泉返乡期间不慎错过公积金贷款偿还时间,通知特别设置了一项温馨提示服务,港澳台籍职工可书面委托一名我市本地亲友作为离境期间的备用联系人,以便与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受托银行保持信息联络通畅,及时进行还款提醒,既避免了职工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不必要的逾期记录,也有效保障了信贷资金安全。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籍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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