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缴存职工还款压力,经研究,现就优化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办理条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原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里应留足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调整为“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里应留足2个月(含2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
二、原“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申请人每间隔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贴息贷款,但缴存账户里应留足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的规定调整为“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申请人每间隔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贴息贷款,但缴存账户里应留足2个月(含2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
三、上述2项调整即日起施行。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其他事项仍按《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特此公告。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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